潘丽萍

联系我们

姓名:潘丽萍
手机:13153946888
电话:13153946888
邮箱:329777811@qq.com
证号:13713201411386946
律所: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与天津路交汇金猴名居3A706室

首页: 律师文集 > 经济纠纷> 正文

经济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来源:临沂专业律师 网址:http://www.lawlyxs.com/ 时间:2014/6/30 9:43: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 在1983年8月16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中,曾根据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的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 “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这段期间,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以便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这些罪行严重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从最近执行的情况看,采取以上做法,并不能使案件得到从快处理,反而增加了层次,拖延了时间,而且不少基层人民法院办案力量不足,也难以承担。因此,经共同商定: 今后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仍执行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电话联系

  • 13153946888
  • 13153946888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