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丽萍

联系我们

姓名:潘丽萍
手机:13153946888
电话:13153946888
邮箱:329777811@qq.com
证号:13713201411386946
律所: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与天津路交汇金猴名居3A706室

首页: 律师文集 > 婚姻家庭> 正文

婚姻家庭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来源:临沂专业律师 网址:http://www.lawlyxs.com/ 时间:2014/6/9 9:35:40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这类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六种情形:1.用人单位在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在存在法律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仍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违反了法定程序。4.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没有遵守裁员次序的规定。5.用人单位在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6.用人单位在法律禁止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时,仍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电话联系

  • 13153946888
  • 13153946888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