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丽萍

联系我们

姓名:潘丽萍
手机:13153946888
电话:13153946888
邮箱:329777811@qq.com
证号:13713201411386946
律所: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与天津路交汇金猴名居3A706室

首页: 律师文集 > 婚姻家庭> 正文

婚姻家庭

解析2002-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多项选择题


来源:临沂专业律师 网址:http://www.lawlyxs.com/ 时间:2014/5/19 9:35:40

   核心内容:随着2013年司法考试的钟声敲响,备考的时间越来越短,在紧张的时刻里,下文是关于民法历年的真题解析,助你司考成功。

   (2012年)

   51.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

   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

   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

   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

   【答案】ABD

   【考点】征收

   【解析】选项A、B正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而非可以)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52.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

   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

   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

   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

   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答案】BC

   【考点】合同的效力

   【解析】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本项中,甲医院虽然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但其行为并没有损害到国家利益。因此,该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另外,《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据此可知,甲医院与乙签订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本项中,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目的是为了避税。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该合同无效。

   选项C正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据此可以,“代孕”合同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项中,乙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该合同应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53.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 )

   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

   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

   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

   【答案】ABC

   【考点】代理

   【解析】代理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代理仅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即直接代理,也称显名代理;广义的代理,还包括间接代埋,即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将该行为效果间接归于本人的代理,也称隐名代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是直接代理,但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一章中,又规定了间接委托,间接承认了隐名代理。

   选项A正确。乙以自己的名义为甲代购名牌饮具,构成隐名代理。

   选项B正确。乙以甲的名义为甲代购茶叶,构成显名代理。

   选项C正确。甲接受法院的指定为乙提供辩护,实际上构成诉讼代理。

   选项D错误。甲的角色是介绍和媒介服务,构成居间而非代理。

   54.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甲有权追认

   B.甲有权撤销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丙有权撤销

   【答案】ABC

   【考点】无权代理、合同欺诈

   【解析】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甲委托乙采购的是电脑,乙买的却是手机,属于超越代理权订立合同的情况,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甲享有追认权。

   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乙因受丙的欺诈而与丙订立手机买卖合同,因此,受损害方甲有权撤销该合同,而欺诈方丙无权撤销。

   选项C正确。乙是甲的代理人,乙有权以甲的名义代甲行使撤销权。

   55.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答案】ABC

   【考点】连带共同抵押,连带共同保证

   选项A正确。《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本案中,丙、丁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和顺序没有约定,构成连带共同抵押。因此,乙银行行使抵押权时无份额和先后顺序的限制。

   选项B正确。《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据此可知,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选项C正确。《担保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本案中,保证人戊、己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据此可知,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选项D错误。《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据此可知,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再向连带共同保证人己追偿。

   56.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

电话联系

  • 13153946888
  • 13153946888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