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丽萍

联系我们

姓名:潘丽萍
手机:13153946888
电话:13153946888
邮箱:329777811@qq.com
证号:13713201411386946
律所: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与天津路交汇金猴名居3A706室

首页: 律师文集 > 合同纠纷> 正文

合同纠纷

五年不予执行,这个案件特殊在哪里?


来源:临沂专业律师 网址:http://www.lawlyxs.com/ 时间:2014/7/28 9:37:21

五年不予执行,这个案件特殊在哪里? ----司法不作为、执行监督不力之现状案 有关人大、政法、司法、新闻媒体单位: 阅读此信的其他领导、记者朋友: 你们好! 我是北京一执业律师,下面的这个案件是我代理申请执行的,这个案件的执行让我久久困惑,我为长期以来不能让当事人感受法律的尊严而愧疚与不安。我已数十次(目前已将近100份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此案,但不执行的现状一直没有改变,现再次向有关人大、政法、司法部门及有关领导反映,并请新闻媒体能够关注和监督该司法不作为、执行监督不力之现状案: 2000年9月,北京市天元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向唐山市芦台农恳法院申请执行该农场商贸总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829114.32元财产。由于芦台农恳法院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经我多次申请,2001年3月,该案由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河北省玉田县法院执行。2001年5月29日,该院依我提出的申请,依法追加了河北省芦台农场为被申请执行人。但此后四年多时间以来,虽经天元公司人员及我本人不断催促执行,玉田法院在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偿付执行款项的情况下,却至今没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得该案一直停滞不前。 被执行人不是不具备执行能力,特别是芦台农场完全具备清偿能力,但自天元公司申请执行以来的五年多时间里,一分钱也未执行回来。我与天元公司人员为此案多次前往玉田法院,催促执行的费用已花去4万多元,此对早已经营乏力的天元公司无疑于雪上加霜。 天元公司及我个人对该案执行中应予强制执行直至执结,实际却停滞不前的不正常情况,已多次向多个有关部门予以反映,累计次数已近100份次。期间,我还给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发去相关证据等案件资料,请求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罪,立案追究被执行人芦台农场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但至今没有立案。现在,案件执行情况仍无任何结果。据说,因为被执行人是与玉田县县政府同级的单位,所以要执行其财产没那么容易。看来追究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就更是难上加难了。 在该案中,被执行人是得意的:法律又能拿他们如何?判了、执行了,又能怎样?我想被执行人的得意还是其次的,对我国法制进程影响最大的是当事人对法律的信心。象这样的案件,被执行人完全具备执行能力,但至今人民法院竟然执行不回一分钱,申请执行人倒奔波花销了4万多元,这如何能让当事人对法律树立起信心呢? 更为甚者,申请执行人天元公司经营严重困难,对于该案的执行情况他们一直不能理解。我多次请他们相信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要对法律有信心。但在长达五年多的时间里,案件仍未执行,仍停滞不前,我已没有了令人信服的再耐心等待的说服理由。现在,我不敢保证申请执行人方面会不会有过激的行为、举动。玉田法院对案件如此长期不予强制执行,确让当事人很难理解,它可能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200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3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5日法发[2002]15号通知印发)第六条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延误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及第七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评估、拍卖而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本案中玉田法院对于这一完全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却长期不予强制执行,我认为也是有悖上述规定的。 通过该案,我有感于法院的监督机制需进一步加强、完善。完全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下面的法院就是不执行,当事人只能向上级法院或其它部门反映、申诉。但如果经过多次反映、申诉仍然无济于事,则当事人往往感到“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就很可能不再相信法律会给其说法,就容易有冲动、过激的行为。 我建议能否给申诉以限定期限的书面答复,并将该答复送达申诉人一份。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执行落到实处,而不是摆设,追究司法不作为单位与个人的责任,追究应直接监督而实际未有效监督单位与个人的责任,层层落实有效、有力的监督机制,以此来加强执行案件监督,以避免出现当事人多年感到无助情况的出现。 再次请尊敬的人大、政法、司法部门的领导在百忙中过问一下此不正常的执行案,也请新闻媒体关注和监督该案,谢谢! 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 张国印律师 2005年7月11日 附: 张国印律师联系电话:(010)644134906441349113901354197 玉田法院执行庭电话:(0315)61637066169827

电话联系

  • 13153946888
  • 13153946888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