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丽萍

联系我们

姓名:潘丽萍
手机:13153946888
电话:13153946888
邮箱:329777811@qq.com
证号:13713201411386946
律所: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与天津路交汇金猴名居3A706室

首页: 律师文集 > 经济纠纷> 正文

经济纠纷

律师生态依赖环境,环境也造就律师


来源:临沂专业律师 网址:http://www.lawlyxs.com/ 时间:2014/5/26 9:43:30

  《中国西部法治发展报告——刑事案件中律师作用及其工作状况调研》(2012),是以刘丹冰教授为组长的“西北大学•西部法治调研课题组”调研撰写、法律出版社2012年9月出版的。

  这次调研对象包括普通成年公众、少年、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和律师等六个不同群体,涉及西部八个省、自治区,发放问卷一万多份,回收有效问卷9850份。其中,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从事相关法律专业工作的人员总数是4867人,占总受访人数的49.41%;普通民众和少年总数是4983人,占总受访人数的50.59%。就法律专业人士而言,具有以男性为主、年龄主要分布在45岁以下等特点。说明作为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生力军的司法、执法者呈现出年轻化特点,以律师队伍年轻化程度为最高。

  本次调研主要围绕三个问题进行。

  法治国家与律师的关系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因此,受访者对法治国家的认知水平,对律师在法治国家中作用的认识,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法治国家的进程。

  法律专业人士中,92%以上的受访者对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内容有明确认识和正确理解,但仍有7%左右的“不知道”让调查者感到遗憾和无奈。95%以上的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律师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非法律专业人士对上述问题的认识水平普遍较低。有19%的成年公众和41.5%的少年不知道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有33%的成年公众对法治国家内涵没有任何了解,有约10%的成年公众和少年认为律师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不重要。这些情况表明,西部地区的法律工作者普遍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而普通公众及少年的法律意识则存在一定问题。因此,加大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将成为我国未来法治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回答该问题的前提是知道、了解律师职业。调研结果显示,在成年公众中,通过普法教育了解、认识律师的占到23.93%,有近半的受访者(49.8%)是通过影视作品或报刊网络而认识律师的,少年认识律师的途径主要是影视作品(64.59%)。67.49%的受访少年认为律师这一职业是“庄严神圣、维护公平与正义的职业”,近四分之一的受访民众认为律师是国家工作人员,另有近半民众对律师的身份并不清楚。由于许多民众对律师身份及职责的认识错误,导致25.01%的受访公众认为故意杀人等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坏人”,律师不应当为他们辩护。这表明,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同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由于受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仍然有很多人以其主观情感为判断标准,对于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正当性持否定态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使持偏激的反对态度。

  对律师介入刑事案件作用的认识,在法律专业人群中是存在差别的。刑事侦查阶段,有40.38%的公安民警认为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侦查“作用不大”,甚至会“妨碍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破,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脱罪责”。故有20%的民警明确表示不希望律师介入自己办理的刑事案件,另有32%的受访者认为律师介入会使其产生抵触情绪;审查起诉阶段,虽然有85.74%的检察官认为律师介入刑事案件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76.65%的受访者明确表示律师介入会使其更谨慎地处理案件,但同时,48.09%的受访检察官对于律师介入刑事案件持无所谓、不能确定和不希望的态度。还有15%的检察官明确表示律师介入会导致其产生抵触情绪;在法官队伍中,有33.9%的人对律师介入刑事案件持无所谓或反对的态度,32.5%的人表示不会因为律师的介入而更谨慎地对待案件。上述公、检、法不同机构工作人员的回答,与实践中律师在三个机构参与刑事诉讼受到的工作待遇是一致的。最能理解律师工作的依次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从律师自身角度来看,39.18%的受访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办理刑事案件,而从事刑事案件业务的受访者只有21.2%,且主要是年轻律师。律师之所以不愿意办理刑事案件,59.74%的受访者认为是因为风险较大,22.61%的认为是因为办案难,只有11.84%的人是因为收入低。而律师认为办理刑事案件风险较大、难度较大的原因,主要是执业环境太差。有86.91%的律师认为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与公诉方的地位不平等,有65.67%的受访律师认为法官更倾向于听取公诉人的意见;55.15%受访律师认为遇到过法官以既成观点审理案件,而无视自己的辩护意见。这一点,也在法官的问卷中得到了印证。此项调研内容表明,虽然西部司法、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作用有着比较正确的认识,但仍然有相当一部分民众和司法、执法人员对于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的认识是不正确的。

  刑事案件中律师工作状况

  课题组专门设置了一组八个方面问题进行调研:

  一是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权利的落实与认识。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调查数据显示,28.44%的民众不知道这项权利。而所有受访检察官和83.45%的受访民警都知道侦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但在现实中,2.85%的民警“从未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而告知的时间,35.16%在“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时”,58.23%“在第一次讯问时”,3.76%在“其他时间”。

  二是律师阅卷权的执行情况。从调查问卷的情况来看,在审查起诉阶段,有36.29%的受访律师认为检察机关会限制律师阅卷的范围和内容,有18.04%的受访者认为检察机关会限制律师阅卷的次数,还有15.57%的受访律师认为受到无故刁难。同时,所有的受访律师都表明,律师阅卷权受阻时无法寻求救济途径。在审判阶段,受访律师中有23.51%的人表示受到阅卷时间的限制,有31.34%的人表示受到阅卷次数的限制,有45.15%的人表示会被推迟安排阅卷时间。

  三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落实情况。从问卷的情况来看,有34.64%的律师认为其在依法调查取证受阻时无法获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协助。另有30.62%的律师认为其调查取证受阻时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同时,有72.29%的检察官认为法律关于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规定不合理。而受访法官中有54.4%的认为在实践中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情况不多见。

  四是律师申请与案件有关的法官、检察官和公安民警回避的情况。从问卷情况来看,对于律师申请回避的第一反应,认为“很正常,律师是在行使其正当权利”的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是检察官(83.94%)、法官(76.94%)、公安民警(70.93%);“稍有抵触,认为这是对自己的不尊重”的比例从高到低依次为公安民警(14.46%)、法官(5.82%)、检察官(4.46%);“非常反感”的极少。

  五是关于律师伪证罪的问题。律师伪证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时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俗称。近年来要求取消此罪的呼声一直不断。从问卷的情况来看,受访法官认为应该取消这一罪名的比例是29.83%,70.17%的认为应该保留;受访律师的看法截然对立,认为该罪在实践中发挥了消极作用,直接导致律师不敢调查取证的比例高达68.14%。由此可见,本罪名的存废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六是对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认识。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该条说明,我国法律是以律师履行保密义务为前提的,律师只是在符合法定特殊情形时才负有真实义务。问卷显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否负有绝对真实义务的回答,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的回答是有差别的。认为律师应该负有绝对真实义务的比例,受访检察官和法官,明显高于律师。在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之间的选择中,更倾向真实义务的检察官和法官,也明显高于律师。而公众对于“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还有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是否应该揭露”的问题,有65.83%的成年公众和68.65%少年认为律师应该揭露,另有24.68%的成年公众和13.21%少年认为律师不应该揭露。这说明不管是司法人员,还是普通民众,他们对于律师职业特殊属性的认识还是有很大局限性的。

  七是关于刑事诉讼中律师与公诉人地位是否平等的感受。从问卷情况来看,检察官、法官的看法,与律师的感受截然对立。认为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在刑事审判阶段地位平等的比重,受访检察官、法官高达66.75%和54.7%,而律师的比例只有13.09%。在进一步的调查中,37.12%受访检察官明确表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与公诉人之间的关系要比与律

电话联系

  • 13153946888
  • 13153946888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