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丽萍

联系我们

姓名:潘丽萍
手机:13153946888
电话:13153946888
邮箱:329777811@qq.com
证号:13713201411386946
律所: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与天津路交汇金猴名居3A706室

首页: 律师文集 > 婚姻家庭> 正文

婚姻家庭

申请劳动仲裁的七种风险


来源:临沂专业律师 网址:http://www.lawlyxs.com/ 时间:2014/7/7 9:35:40

   1.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请求事项,反之除要负担相应的仲裁费用外,对其不当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将不予支持。

   2.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

   3.逾期改变仲裁请求的风险。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许可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时限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4.不按时出庭的风险。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作缺席裁决。

   5.举证不能的风险。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风险。当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应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若确有困难无力交纳仲裁费用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其费用的缓、减、免交。申诉人无故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7.不当行为的风险。当事人提出自

   己的主张,应当实事求是,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应为原件或原物,或经仲裁委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当事人不得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话联系

  • 13153946888
  • 13153946888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