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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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临沂知名刑事律师排名


来源:临沂专业律师 网址:http://www.lawlyxs.com/ 时间:2020/12/24 14:13:04

  一、我国刑事证据适用规则有哪些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

  2、最佳证据规则。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

  4、口供补强规则。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

  5、证人作证规则。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种类之一。

  6、认证规则。对某一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进行审查判断,即为认证。我国刑诉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7、法定证据原则。法定证据制度亦称"形式证据制度"。指法律预先机械地规定证据的证明力;执法者须依法定条件去判断证据来认定事实。法定证据制度曾盛行于欧洲16-18世纪,其特征是,证据有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之分;不完全证据又有多半完全,少半完全之分;两个或几个不完全证据可构成一个完全证据,有僧侣作证优于世俗者,显贵者作证优于普通人等规定。中国古代也有某些法定证据形式,如《唐律·疏议》有"称众者,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规定只要有三个以上的人证即可认定应证事实。世界各国现虽已取消了法定证据制度,但以权代法、长官意志,脱离实际、主观臆断的司法意识仍有发生。

  二、“新的证据”如何界定:

  (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这里的新发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的,二是之前虽然发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其已经出现的。上述二点都指证据产生的时间上;

  (2)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这里的意思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已经知道证据出现,但通常情况下,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如需要到外地调取证据,或等待证重出现等情况,经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该证据若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的庭审中提交应视为“新的证据”。

  (3)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该证据应在二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最迟在庭审或者法庭调查前提交,应视为“新的证据”。

  (4)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这种“新的证据”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二是一审法院没有准许当事人的申请;三是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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