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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

公车驾驶员砍伤业主遭解聘被拘


来源:临沂专业律师 网址:http://www.lawlyxs.com/ 时间:2014/7/28 9:44:48

    昨天,快报在封8版刊登了宿迁的一位机关公车的驾驶员张某在南京明月港湾小区伤人的相关报道,宿迁市相关部门对此表示高度重视,表示“决不袒护,一切依法处理”。宿迁市委书记缪瑞林同志也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对相关人员和事件进行严肃查处。昨天下午,记者从江宁警方获悉,涉事驾驶员张某在6月15日下午主动来到派出所自首,警方决定对其处以10日的治安拘留处罚。

  快报的报道引起宿迁市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向媒体表态:“我们绝不袒护,一切依法处理。”

  宿迁市纪委迅速反应,并作出几项决定。首先,纪委表示全力支持公安机关对此事的调查处理;其次,鉴于驾驶员张某个人的严重违规行为影响恶劣,纪委研究决定解除和张某的聘用关系;第三,安排相关人员到南京对伤者进行看望慰问。与此同时,宿迁市纪委还组织机关全体驾驶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要求驾驶员们都能以此为鉴,严格执行管理制度规定,以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江宁公安分局,办公室王主任称涉事司机已经于6月15日下午4点左右到江宁区岔路派出所自首。据了解,涉事司机张某今年35岁,是南京秦淮区人。事发的6月11日下午,张某将其驾驶的车牌号为苏N00006的黑色别克轿车停在了明月港湾小区,占用了小区业主詹先生的停车位。为停车位问题,张某与詹先生发生冲突,双方出现互殴行为。据张某自己交代,他当时拿出了一把水果刀对着詹先生挥舞,将对方砍伤多处,事后他驾车逃离现场,水果刀也被他丢弃。

  王主任表示,岔路派出所的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刑警大队和法医也随后介入调查。事发当天,派出所根据车牌号等线索联系到了张某本人。”我们多次打电话传唤张某本人,希望他能尽快到派出所说明情况,但他在电话中都以在外地为由进行推辞。”王主任说,直到6月15日下午4点左右,张某才迫于压力主动来到岔路派出所投案,并交代了他与詹先生纠纷发生的始末。

  目前,经法医鉴定,詹先生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警方认为张某的恶劣行为已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涉嫌故意伤害。昨天下午,江宁警方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

  得知砍伤自己的张某被处治安拘留后,伤者詹先生一方面表示欣慰,另一方面也对自己处境有些担忧。“我现在还躺在医院输液,花去了好几千元医药费怎么办?”针对相关赔偿事宜,詹先生希望张某及其家人能尽快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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