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丽萍

联系我们

姓名:潘丽萍
手机:13153946888
电话:13153946888
邮箱:329777811@qq.com
证号:13713201411386946
律所: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与天津路交汇金猴名居3A706室

首页: 律师文集 > 经济纠纷> 正文

经济纠纷

经济法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来源:临沂专业律师 网址:http://www.lawlyxs.com/ 时间:2021/7/1 11:44:41

经济法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债务人同意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后,不能反悔。因为欠条超过诉讼失效后,该债权债务就成为自然债务,即债权人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不再有胜诉的可能,更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在这个情况下,债务人作出同意偿还的承诺或者履行偿还义务,则意味着和债权人达成了一个新的协议,此时会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债务人仍负有还款义务。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电话联系

  • 13153946888
  • 13153946888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