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潘丽萍
手机:13153946888
电话:13153946888
邮箱:329777811@qq.com
证号:13713201411386946
律所: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与天津路交汇金猴名居3A706室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63条
来源:临沂专业律师 网址:http://www.lawlyxs.com/ 时间:2014/11/20 16:00:57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扭送】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公民扭送的规定。
它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和手段,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制止和查获犯罪分子,也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为了使公民能够正确地行使扭送的权利,法律明确对四种人可以立即扭送,即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扭送的人,不论是否自己管辖的范围,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讯问,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依照公、检、法的分工及管辖范围,将犯罪嫌疑人连同讯问笔录、罪证移送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