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丽萍

联系我们

姓名:潘丽萍
手机:13153946888
电话:13153946888
邮箱:329777811@qq.com
证号:13713201411386946
律所: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与天津路交汇金猴名居3A706室

首页: 律师文集 > 故意伤害> 正文

故意伤害

临沂故意伤害律师


来源:临沂专业律师 网址:http://www.lawlyxs.com/ 时间:2020/11/24 12:23:54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但对于伤害的对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应注意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故意伤害罪判刑流程

  故意伤害罪的判刑流程也就是一般刑事案件一审的判刑流程。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故意伤害案之后,公安机关会进行立案侦查,对受害人做伤情鉴定,如果被害人受伤程度达到轻伤以上,就可以正式启动刑事案件程序展开侦查。

  公安机关侦查之后会将全部案件证据编纂成卷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案件构成犯罪的会将案件起诉到法院。认为案件不构成犯罪的,会做出不起诉决定。认为案件可能构成犯罪,但有部分案件事实没有查清的,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法院之后,法院会组织合议庭安排庭审,经过庭审质证及辩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终由法院决定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并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电话联系

  • 13153946888
  • 13153946888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