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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

妻子被强奸他逼嫌疑人跳水溺亡被捕


来源:临沂专业律师 网址:http://www.lawlyxs.com/ 时间:2014/7/14 9:44:48

  妻子被强奸 他逼嫌疑人跳水溺亡被捕

  近年来发生过多起所谓的“激情犯罪”,那些犯罪嫌疑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而采取残忍手段杀人,发生刑事案件。因为自己的亲人被伤害而一时气愤、冲动,采取不理智的行为将“仇人”杀害,自己最终也会受到法律制裁。今年4月初,暂住神木县的30多岁妇女焦某报警称被强奸,当地警方侦查时,其丈夫雷某纠集8人将嫌疑男子挟持到神木一水库边,殴打后持刀威逼对方跳入水库溺亡。

  水库漂起男尸 曝出案中案

  9月10日上午,神木县公安局民警专程赶到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押解最后一名逃犯郭某。据神木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介绍:今年4月2日晚,暂住神木的妇女焦某报警称,自己被段某强奸,且提供了段某的身份信息。立案后,神木警方着手展开调查,重点找寻疑犯,但寻找了一个多月,段某依然没有下落。直到5月28日,村民在神木县常家沟水库发现了一具男尸,民警将其打捞上来,核实身份后发现,死者正是4月2日晚焦某报案所指认的强奸案中的疑犯段某。

  纠集8人 水库边群殴嫌疑人

  此间,段某的一个朋友向警方提供线索称,4月2日晚,段某曾被一伙人强行带走。神木警方经调查,4月2日晚11时许,雷某在知道自己妻子焦某被段某强奸后,便纠集在社会上结识的8个朋友,强行将段某带到神木县常家沟水库。在水库边,雷某等9人对段某进行群殴,段某被打得伤痕累累。其间,雷某的朋友屈某,持刀逼迫段某跳入水库,求救无门的段某无奈跳下了水库直至溺亡。

  今年7月初,神木县警方成功破获此起案件,群殴并逼迫段某跳水死亡的雷某、屈某等8人被抓获归案。而该案的同伙、22岁的白水县男子郭某潜逃。

  7月7日,因涉嫌伤害罪,疑犯郭某被神木警方上网追逃。8月31日,渭南临渭警方将逃到蒲城县的郭某抓获。

  为哥们义气 稀里糊涂助阵

  9月10日上午,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公交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校卫介绍,8月31日下午3时,民警接到线索称,在蒲城县尧山路某宾馆内发现了被上网追逃的疑犯郭某。一个多小时后,民警就赶到了蒲城,将正在上网的郭某抓获。

  10日中午,在渭南市看守所,22岁的疑犯郭某蜷缩在墙角,神情黯淡。

  “给伙计帮忙,把人逼得跳河(水库)了。”郭某低声说,事发后,他在神木县待了一个半月,后来就赶回老家,他至今也不知道被逼迫男子跳下水库后的结果。“我当时在朋友车上坐着,有人给我朋友打电话,我朋友就把我带去了。”郭某说,“我也没想到事情的后果会这么严重,我们都是老乡,也是为了讲义气。”10日下午,神木警方将疑犯郭某押回神木。对焦某报案称自己被强奸一事,警方正在调查。

  网友:过头了,太狭隘。毕竟生命大于一次强行性交。

  网友:为什么现在作恶的人越来越多,因为现在的法律将他们看得太高了,像这样的强奸犯人人都可以诛之,那谁还敢范天下之大不为,天下安不安定看的就是法律严否。

  网友:这事情要弄清楚了才好说。

  网友:可以理解,但需要冷静。

  网友:不属于故意杀人。

  舌尖上的法律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刘云成律师:这件事情涉及三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是否应依法保护?,二是受害者及家属如何行使权利?三是普通民众是否可以代替国家司法机关处置犯罪嫌疑人?

  第一、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其人身权利也受法律保护,不得对其任意侵害。否则侵害人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等。

  第二、群众或被害人发现或“抓住”正在实施犯罪的人,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动用“私刑”是违法的。第一时间应该是报案,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被害人或其家属,动用“私刑”对嫌疑人进行“审判”或“处置”。逾越法律红线,则被害人可能成为新的犯罪嫌疑人。

  第三,普通群众是不能代替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利,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任何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哪怕是维护社会正义,也要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进行。在维护社会秩序的时候,要以合法对非法,不能以非法对非法。而任何一个普通公民,看到有人有不法行为时,都有权利、有义务进行制止并争取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及时报案,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

  现代社会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大家越来越爱讲法。尽管法治还远未深入人心,但有关法律的辞藻却已充斥于大众生活之中。然而,讲法并不等于懂法,更不等于守法,在不断鼓动起来的群情激愤中,在浑然不觉的随心所欲中,法律的禁区往往被轻易逾越。本案中,作为受害者及其家属,未能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可能因涉嫌新的犯罪而锒铛入狱,但它给人们留下的思考却是沉甸甸的。  

    似这样的行为,很多人都认为是为民除害的正义之举,但在法理上却无论如何也称不上“正义”。从实体法上看应该罪责相当,“强奸犯”罪不一定当死;从程序法上看,非经法定机关的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剥夺公民生命。“强奸犯”固然有错,他的罪行是不可饶恕的,法律会通过正当程序作出裁断而无需公民恣意施暴。公力救济代替私人报复,向来被视为人类社会迈向法制文明的标志之一,个体复仇往往与低下的文化、传统的习俗及落后的伦理相联系,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秩序,通常也难以实现真正的正义。滥施私刑与当今社会的法治与正义理念显然是格格不入的,尤其是在崇尚人权保障与人性关怀的今天,更不能随意剥夺公民生命,这是对一个法治社会最低限度的要求。 

    随着法律越来越深入地走进百姓生活,大家不可能不知道杀人犯法,但为什么他们还一手导演这样一个悲剧? 因为他们知道:“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对于“强奸犯”,打死也一般不会被追究责任,也无法消除心头的痛恨。于是面对有过错者,人们被激起的义愤与内心固有的冲动占了上风,法律的约束在正直、厌恶、憎恨等情感因素的冲击下已经苍白无力。已经混乱的思维和狂热的心理感受影响了人们辨别是非与自我约束的能力而使他们变得烦躁与极易受煽动。这要归咎于法律对于道德情感的一种不自觉的漠视与放纵,在法律调整的间隙中得以充分甚至过度释放的正是这种道德情感。

  时评:网友的评论几乎一边倒地认为涉嫌强奸的段某当死。但一些网友也说,雷某的行为可以理解,但缺乏理智。现在是法治社会,段某的强奸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况且,焦某已经将段某强奸的行为报警,相信当地警方能够通过侦查确定其强奸行为,法律也会给予其应有的惩罚。强奸已经发生,自己还要接受法律制裁,更要留下妻子一人在外守候,雷某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结局告诉大家,凡事理智处理,冲动才是真正的魔鬼。

   本期“舌尖上的法律”参与律师:

刘云成律师    手机:15136125699
河南-郑州   诚信律法通:第二年
专长: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编辑寄语: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是我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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